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谷檢一部刑訴〔2021〕21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6251986********,漢族,工人,大專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陽市谷城縣,住襄陽市襄州區(qū)**街道辦事處**巷**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谷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谷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1時許,被害人張某某醉酒后到谷城縣城關(guān)鎮(zhèn)鴨子坑汪某某的茶館打麻將,因瑣事與汪某某發(fā)生爭吵,張某某欲用茶杯砸汪某某,被人攔住,張某某又往汪某某的腿上踢了一腳。被告人陶某某接到汪某某的電話后,從茶館樓上下來,見張某某仍要毆打汪某某,陶某某用拳頭往張某某的臉上打了幾拳,致張某某鼻部流血受傷。2021年1月8日,經(jīng)湖北省谷城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陶某某賠償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5.5萬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報案記錄、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汪某某、文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谷城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光進
(院?。?/span>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7977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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