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一部刑訴〔2020〕165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縣,公民身份號碼340223200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學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縣,住南陵縣**鎮(zhèn)**村**村**號。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陵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30日經本院決定,由南陵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上午,在南陵縣許鎮(zhèn)鎮(zhèn)**商業(yè)街“菜鳥驛站”附近的路上,因被告人陶某某、被害人馬某某各自駕駛電瓶車險些與對方發(fā)生碰撞,為此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陶某某對馬某某進行毆打,致馬某某左側肋骨骨折,期間,馬某某報警。后接警民警趕赴現(xiàn)場,將在現(xiàn)場等待的陶某某口頭傳喚至南陵縣公安局許鎮(zhèn)派出所進行調查。經南陵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馬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0年6月19日,南陵縣公安局將本案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同日,被告人陶某某經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南陵縣公安局許鎮(zhèn)派出所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陶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馮某某、戴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陶某某供述和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
6.安徽省南陵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
7.監(jiān)控視頻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陶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鵬
檢察官助理???詹陳芳?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處。
2.?起訴書正副本八份、案卷材料一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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