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思檢公訴刑訴〔2019〕112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2241977********,漢族,大學文化,系云南省**分局民警,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qū)***路**號**幢**單元**室,現(xiàn)住普洱市思茅區(qū)**廣場**幢**座**室。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08月0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彛?018年10月08日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10月0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等訴訟權(quán)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0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8年12月14日,補查重報。于2019年01月04日,延長審查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01月1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02月13日,補查重報。2019年3月13日,延長審查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06月11日晚上,被告人陶某某飲酒后駕駛云JB****號小型轎車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qū)萬達餐廳門口倒車過程中,車輛左側(cè)與劉**停放在車位的云A6****號小型普通客車尾部發(fā)生相撞,造成人未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陶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216.80mg/l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被告人陶某某正側(cè)面照,戶口證明,查獲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陶某某所駕車輛照片,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行政材料;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宗某某、蘇某某、蔡某某、黃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鑒定聘請書,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鑒定機構(gòu)及鑒定人資質(zhì)證明,鑒定意見通知書;5.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概覽照,現(xiàn)場局部照,現(xiàn)場元素照,現(xiàn)場細目照。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某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普洱市思茅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商?
2019年0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現(xiàn)在普洱市思茅區(qū)**廣場**幢**座**室候?qū)彛?/span>
2.本案卷宗4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
3.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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