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華檢一部刑訴〔2020〕356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39021994********,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東部新區(qū)**街道**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2020年2月18日經本院審查認為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同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qū)分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晚,被告人陶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相約在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雙成五路66號“交集線酒店”1505號房間開房。被告人陶某某當晚到達該房間后,趁被害人王某某去房間內洗澡時,將其放在床上的一部黑色小米牌9PRO手機盜走。次日,陶某某得知該手機不能解鎖銷賬金額低,遂以退還手機為條件要求王某某支付人民幣800元未果。后陶某某微信聯(lián)系王某某朋友龔某某將被盜手機退還王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罪行。
另查明,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340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提取、辨認、檢查、扣押、指認等筆錄、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其具有坦白、退還盜竊財物的量刑情節(jié),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四十二條、五十二條、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陶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和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桂
檢察官助理?周丹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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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監(jiān)視居住地為其戶籍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證據(jù)列表復印件一份。
4.起訴書八份、陶某某戶籍證明和辨認說明各一頁、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和清單各一頁、監(jiān)控截屏照片二頁、發(fā)還清單一頁、李玲玉的證人證言一份(共三頁)、酒店監(jiān)控光盤一張、卷宗光盤一張、見證人身份材料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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