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蒼檢二部刑訴〔2020〕2631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8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現住浙江省蒼南縣**鎮(zhèn)**村**號。2012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7月24日被蒼南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蒼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陶某某將坐落于蒼南縣**鎮(zhèn)**新區(qū)**小區(qū)**幢***室的房屋出售給他人未辦理相關房屋過戶手續(xù),后陶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隱瞞該房屋已出賣他人的事實,將已出售的房產抵押給中信銀行蒼南支行騙取貸款55萬元。截止案發(fā),貸款剩余534515.16元未歸還,造成中信銀行蒼南支行損失534515.16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陶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結婚證、中信銀行個人借款合同、中信銀行個人房產抵押綜合授信及最高額抵押合同、抵押權登記證明、房產評估報告、個人借款憑證、還款交易明細查詢、民事訴狀、證據清單、營業(yè)執(zhí)照、金融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債務催收及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蒼南縣人民法院庭審筆錄、蒼南縣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民事訴訟證據清單、產權調換協(xié)議、契約、民事判決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刑事判決書;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甲、吳某某、繆某某、鄭某某、何某某、陳某乙的證言,歸案經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何必華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隱瞞房屋已經轉讓給他人的情況,將房屋作為抵押物申請辦理貸款,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愿意接受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蒼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秀華
檢察官助理顏莉莉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現羈押在蒼南縣看守所。
2.量刑建議書5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提供法律幫助工作記錄表》1份,換押證1份。
3.?移送訴訟證據卷1卷,移送文書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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