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陽檢一部刑訴〔2020〕223號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11974********?,漢族,大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戶,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街**園**室,現(xiàn)住武漢市東湖新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園**棟**單元**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管理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1197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街**園**室,現(xiàn)住武漢市東湖新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鎮(zhèn)**園**小區(qū)**棟**單元**。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管理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諶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1195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員,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路**園**室,現(xiàn)住武漢市東湖新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園**棟**單元**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管理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1196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員,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路**園**室,現(xiàn)住武漢市東湖高新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街**園**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管理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1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村**號,現(xiàn)住武漢市東湖高新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園**棟**單元**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管理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管理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諶某某、余某某、楊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諶某某、余某某、楊某某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底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被告人雷某某為達到趕走項目工程中標單位,強攬土石方的目的,糾集被告人黃某某、諶某某、余某某、楊某某等人組成相對固定的惡勢力團伙,多次到位于武漢市東湖高新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的武漢市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部建設工地,進行阻擾、攔截該工地施工人員及車輛,并威脅、騷擾該項目部工作人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該重點項目工程工期延后6天的后果,嚴重影響了他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3000元。具體如下:
1.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雷某某為達到攬取土方工程的目的,到武漢市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部建設工地,騷擾威脅該項目部協(xié)調(diào)部**王某甲。
2.?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雷某某為達到攬取土方工程的目的,伙同被告人楊某某到武漢市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部建設工地,騷擾威脅該項目部協(xié)調(diào)部**王某甲。
3.?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雷某某為達到攬取土方工程的目的,到武漢市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部建設工地,以許諾好處等方式騷擾該項目部協(xié)調(diào)部**王某甲并糾纏該項目部經(jīng)理王某乙。
4.?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雷某某為達到攬取土方工程的目的,伙同被告人黃某某等人在武漢市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部建設工地附近,恐嚇、威脅該項目工程施工單位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現(xiàn)場施工與安全總負責人熊某某,要其幫忙承接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所有土方工程。
5.?2019年8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等人駕乘鄂A****2白色JEEP越野車到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建設工地后,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坐在施工現(xiàn)場阻礙現(xiàn)場施工,致使工程挖機無法正常施工達2?小時之久。
6.?2019年8月11日晚19時許,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邀約被告人楊某某、諶某某等人先后駕乘鄂A****9銀白色面包車、鄂A****2白色JEEP越野車到武漢市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建設工地,將兩輛車停放在工地卸沙料道路中間,人坐在卸沙的地方阻攔貨車卸沙作業(yè)達2?小時之久。隨后,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召集被告人諶某某、余某某及程某某(在逃)、雷某甲(在逃)一起商量,安排每日由3至4個人去建設工地入口處守候,不讓渣土車出入工地。
7.?2019年8月12日晚19時許,被告人諶某某伙同程某某、雷某甲等人受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指使,到武漢市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建設工地西門入口處守侯,不讓渣土車出入工地。隨后,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駕乘鄂A****2白色JEEP越野車趕至工地,給被告人諶某某等人送飯送水,并將該車輛堵在該工地西門入口處,不讓渣土車出入工地。
8.?2019年8月13日晚19時許,被告人雷某某、諶某某、黃某某、楊某某伙同程某某、雷某甲分乘鄂A****3起亞越野車、鄂A****2白色JEEP越野車到武漢市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建設工地西門入口處進行堵門,阻攔施工達2小時之久。被告人雷某某發(fā)現(xiàn)該工地技術(shù)員吳某某現(xiàn)場用手機錄像后,威脅并逼迫吳某某將手機所錄現(xiàn)場視頻刪除,并安排被告人楊某某檢查所錄視頻刪除后方才離去。
9.?2019年8月14日晚19時許,被告人余某某、諶某某伙同程某某、雷某甲四人受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指使,到武漢市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建設工地西門入口處守侯,不讓渣土車出入工地。
10.?2019年8月15日晚19時許,被告人余某某、諶某某伙同程某某、雷某甲四人受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指使,到武漢市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建設工地西門入口處守侯,不讓渣土車出入工地。
11.?2019年8月16日晚19時,被告人余某某、諶某某伙同程某某、雷某甲四人受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指使,到武漢市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建設工地西門入口處守侯,不讓渣土車出入工地。
12.?2019年8月17日晚19時,被告人余某某、諶某某伙同雷某甲三人受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指使,到武漢市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建設工地西門入口處守侯,不讓渣土車出入工地。
13.?2019年8月18日晚19時許,被告人余某某、諶某某伙同雷某甲三人受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指使,在武漢市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部工地西門入口處守侯,不讓渣土車出入工地。
14.?2019年8月19日晚19時許,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余某某、諶某某、楊某某等人分乘鄂A****2白色JEEP越野車、鄂A****2面包車到武漢市地鐵19?號線**地鐵站項目建設工地,阻攔現(xiàn)場施工,被告人雷某某還將其白色JEEP車堵在工地西門入口處,并指使黃某某將鄂A****2面包車堵在工地東門入口處,阻攔渣土車出入工地。當日21時許,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管理分局民警接警后趕至案發(fā)現(xiàn)場,將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當場抓獲,隨后又在工地旁將被告人諶某某、余某某抓獲,被告人楊某某逃離現(xiàn)場。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楊某某在武漢市洪山區(qū)***小區(qū)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余某某、諶某某、楊某某的家人已代其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員基本信息表、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表、武漢市重大項目認定證書、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雨水遷改工程合同書、出警信息登記表、刑事諒解書,停工誤工損失明細清單、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雷某乙、夏某某、吳某某、李某甲、雷某丙、李某乙、雷某丁、張某某、袁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乙、熊某某的陳述;4.辨認筆錄;5.監(jiān)控錄像視聽資料;6.報案材料、抓獲、破案經(jīng)過等其他證明材料;7.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諶某某、余某某、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諶某某、余某某、楊某某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諶某某、余某某、楊某某多次阻撓攔截武漢市重點項目工程施工并威脅、騷擾該項目部工作人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并導致工程延期延后,嚴重影響他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諶某某、余某某、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某、諶某某、余某某、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均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諶某某、余某某、楊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均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諶某某、余某某、楊某某的家屬已代其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葉慶東
檢察官助理:劉蓉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黃某某、楊某某、諶某某、余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含光盤1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5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0份。
6.《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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