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井檢公訴刑訴〔2020〕20號
被告人雷某某,男,漢族,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1124196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縣**巷**號**棟**樓**號,現(xiàn)住四川省井研縣**巷**號**棟**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井研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井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時55分,被告人雷某某駕駛川******號小型普通客車從井研縣研城鎮(zhèn)西門廣場往建設路方向行駛,行駛至井研縣研城鎮(zhèn)順河街翠屏峰景路口被井研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對雷某某進行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192mg/100ml,后民警將雷某某帶至井研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經(jīng)四川華大科技司法所鑒定: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4.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雷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井研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黎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四川省井研縣**巷**號**棟**樓**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盤壹張,散頁材料柒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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