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盧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盧檢公訴刑訴〔2014〕106號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2241960********,漢族,高中畢業(yè),農(nóng)民,住盧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2014年6月25日被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盧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6月17日22時許,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無照駕駛陜****號小型轎車,沿盧某某**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路段被盧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三門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57.2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血醇含量鑒定意見;3、證人武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盧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呂建國
2014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诒R某某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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