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邛檢刑訴〔2021〕31號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83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崍市,住四川省邛崍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經邛崍市檢察院批準,交由邛崍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邛崍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雷某某多次在邛崍市**鎮(zhèn)**大道**號**小區(qū)**棟**單元**號自己的房屋內,容留何某某(已行政處罰)吸食毒品冰毒。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自己位于邛崍市**鎮(zhèn)**大道**號**小區(qū)**棟**單元**號的房屋內,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雷某某在自己位于邛崍市**鎮(zhèn)**大道**號**小區(qū)**棟**單元**號的房屋內,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自己位于邛崍市**鎮(zhèn)**大道**號**小區(qū)**棟**單元**號的房屋內,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guī),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某因吸毒被查獲后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邛崍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志航
???????????????????????????????????????????????檢察官助理?石小虎
???????????????????????????????????????????????
2021年1月28日
?????????????????????????????????????????????????????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現羈押于邛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提訊證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量刑建議書》壹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