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茂電檢一部刑訴〔2020〕Z111號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231979********,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住廣東省茂名市茂港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在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雷某某與楊某某、鄧某某、林某某、鄭某某(后四人已科刑)在電白區(qū)**鎮(zhèn)***路口附近鄭某某的賣二手汽車店內商量開設一個“三公”推船的賭場,賭具為撲克牌。經五人商量決定后,該賭場分成五份股份,每份出資5000元人民幣合股,在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鎮(zhèn)***路口附近(**大道路邊)一棟五層居民樓二樓開設賭場。雷某某、楊某某、鄧某某、鄭某某、林某某五人將合資到的25000元人民幣賭資交由楊某某保管,并由楊某某負責這筆賭資的支出使用,賭場地點由鄭某某負責安排。在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雷某某、楊某某、鄧某某、鄭某某、林某某在賭場內進行賭博時,楊某某負責派發(fā)撲克牌及賠收賭資;雷某某、鄧某某、鄭某某、林某某參與賭博以帶動賭場的氣氛,其中鄭某某還負責賭場的后勤工作(送水等);楊某某、鄭某某、林某某在賭局場前召集賭徒參與賭博。雷某某、楊某某、鄧某某、鄭某某、林某某開設賭場以每個賭局抽水5%為利潤,該賭場開設至今共抽水一萬多元人民幣。
2020年2月24日上午,公安民警在廣東省茂名市高新區(qū)**鎮(zhèn)***村被告人雷某某家中將其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物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現場勘查記錄、現場檢測報告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雷某某觸犯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其是初犯,又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3000元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亦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現羈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冊。
3.證據目錄、證人證言各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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