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東檢公訴刑訴〔2020〕43號
被告人雷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9221943********,漢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東安縣,住**鎮(zhèn)**村**組。
本案由湖南省東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自家菜地里播撒了罌粟種子,期間進行了日常管理。2020年3月5日下午6時許,已長成苗的罌粟被當?shù)嘏沙鏊窬谘膊橹胁楂@,經(jīng)現(xiàn)場鏟除及清點,共計570株,后經(jīng)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檢出嗎啡、可待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資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情況說明;2.證人證言:證人鐘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永公物鑒(理化)字【2020】20號;5.勘驗筆錄及照片一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570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蔣衛(wèi)紅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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