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郴永檢刑檢刑訴〔2020〕131號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823197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永興縣,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地永興縣**街道**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永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15日被永興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雷某甲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湘LJ****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李某某李某某由永興縣湘陰渡街道方向沿S212線駛往永興縣城方向。12時20分,當車行至S212線永興縣便江街道碧塘村路段,雷某甲駕駛車輛操作不當駛出道路,將在道路右側路外的行人雷某乙撞倒,造成行人雷某乙和及摩托車乘車人李某某李某某受傷,湘LJ****普通二輪摩托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通事故認定,雷某甲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司法鑒定,傷者雷某乙腹部損傷屬重傷二級、損傷治療后屬兩個十級傷殘等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駕駛證及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痕跡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到案經(jīng)過等;2.被害人雷某乙的陳述;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湘南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雷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致一人重傷,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雷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雪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現(xiàn)羈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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