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銅檢刑訴〔2020〕Z343號
被告人雷波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8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重慶市銅梁區(qū)**鎮(zhèn)**街**號。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12?月被銅梁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5月被銅梁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11?月被銅梁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9?月被銅梁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1月被銅梁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3?月被銅梁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7?月被銅梁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盜竊罪,2019年8月被銅梁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20年6月2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4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地重慶市銅梁區(qū)**街道**組**號,現(xiàn)住重慶市銅梁區(qū)**小區(qū)**區(qū)**單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雷波某、謝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兩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雷波某和謝某某共謀盜竊,由謝某某駕駛渝AC****小汽車接送雷波某,雷波某具體入戶實施盜竊,盜竊所得財物二人平分。具體盜竊事實如下。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謝某某駕車在銅梁城區(qū)接上雷波某后,二人來到銅梁區(qū)**鎮(zhèn)**村**組**號周某某家附近,謝某某在車上等待接應,雷波某用磚刀撬壞門板進入周某某家實施盜竊,共盜走現(xiàn)金380余元、黃金耳釘1對、玉手鐲1只,以及豬肉若干。?????????????????????????????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謝某某駕車在銅梁城區(qū)接上雷波某后,二人來到銅梁區(qū)**鎮(zhèn)**村**組**號蘇某某家附近,謝某某在車上等待接應,雷波某用鏨子撬壞門鎖進入蘇某某家實施盜竊,遇到被害人回家,雷波某離,未竊得財物。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謝某某駕車在銅梁城區(qū)接上雷波某后,二人來到銅梁區(qū)**街道**村**組**號李某某家附近,謝某某在車上等待接應,雷波某用鏨子撬壞門鎖進入李某某家實施盜竊,共盜走手機2部、白酒1瓶,以及豬肉若干,經(jīng)銅梁區(qū)價格認定中心認定,白酒價值98元。
2020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雷波某通過攀爬入室的方式進入銅梁區(qū)**街道辦事處**街**號**伙食團,盜走冰柜內豬肉、雞肉等若干。
另查明,雷波某、謝某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謝某某賠償了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損失,取得了二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通話記錄、價格認定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黃某某、賀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周某某、蘇某某、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雷波某、謝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價格認定結論書;
6.現(xiàn)場辨認筆錄、人員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扣押筆錄;
7.法律文書、抓獲經(jīng)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雷波某、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波某、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二被告人共同實施盜竊三次,雷波某單獨實施盜竊一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波某、謝某某共同盜竊他人財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波某在共同犯罪中負責入戶實施盜竊,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系主犯,被告人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負責接送雷波某、運載贓物,起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雷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二被告人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謝某某賠償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損失,取得二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雷波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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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宋金虎
檢察官助理:湯??俊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雷波某被羈押于重慶市銅梁區(qū)看守所,被告人謝某某取保候審于住所,聯(lián)系電話1772360****;
2.案卷材料2冊,光盤7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刑事案件聽取被害人意見表》1份。
5.散頁材料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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