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豐檢一部刑訴〔2020〕521號
被告人霍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0104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qū)**路**號。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間,犯罪嫌疑人霍某某進入柬埔寨一網絡賭博公司,在明知該公司面向中國地區(qū)經營網絡賭博平臺的情況下,仍將其支付寶及個人建設、交通、工商、農業(yè)四張銀行卡提供給賭博公司收取賭資。其中,建設銀行賬戶(賬號:62170007300********)、交通銀行賬戶(賬號:62226203100********)提供給賭博公司用于收取賭資1800余萬元,非法獲利1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銀行卡轉賬流水等書證;
2.證人趙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豐縣公安局制作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霍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互聯(lián)網開設賭場的情況下,仍積極為其提供銀行卡收取賭資,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霍某某的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紅娟
檢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