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道檢刑刑訴〔2020〕213號
被告人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7301985********,廣西河池市都安人,瑤族,小學一年級文化,個體從業(yè)戶,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都安瑤族自治縣**鄉(xiāng)**村**隊**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道縣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何宇宏,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永州市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因部分事實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8月13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韋某某于2019年4月到道縣“紫云閣”足浴店做服務員,2019年6月接受唐某某的委托管理該店的經(jīng)營活動。2019年10年6日1時許,該店的服務生周某某心與趙某某在該洗浴中心賣淫被道縣公安局查獲,被告人韋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因容留周某某心賣淫被道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1500元。之后,被告人韋某某承包經(jīng)營“紫云閣”足浴店,2020年5月12日23時許,該店服務生周某某心在賣淫時被查獲。
被告人韋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被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現(xiàn)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筆錄;3.微信轉(zhuǎn)賬截圖等電子數(shù)據(jù);4.證人周某某心等人的證言;5.被告人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多次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韋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道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光碟二張;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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