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永福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一部刑訴〔2020〕140號
被告人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3251968********,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永??h,住永??h**鎮(zhèn)**街**號**棟**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永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9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永??h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永??h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永??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韋某某在桂林市辦理出國簽證時認識一個名叫“白弟”男子(另案處理),該男子介紹稱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再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去辦理對公賬戶,有了對公賬戶后就給其用來刷流水,流水多了便可以向銀行貸款。韋某某聽完介紹后向銀行進行詢問,得到銀行的答復后便聯(lián)系“白弟”,雙方商議由韋某某提供身份證給“白弟”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辦好后給辛苦費給韋某某。后“白弟”使用韋某某身份信息辦理了兩個對公賬戶,韋某某從“白弟”處獲取了約5000元的好處費。經核實上述對公賬戶涉及兩起詐騙案件,分別是貴州省興義市桔山辦鄧某某被詐騙案,涉案金額111100元;江蘇省南通市馬某某被詐騙案,涉案金額84490元。另查明,上述對公賬戶還涉及大量異常資金流水,進出流水金額共計423586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依法扣押的銀行卡、手機等物證;2.立案通知書、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等書證;3.被告人韋某某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永福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葉勇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韋某某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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