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江檢一部刑訴〔2020〕207號
被告人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2211970********,壯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廣西柳州市柳江區(qū)**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韋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韋某甲認為被害人韋某乙在2019年12月28日下午故意攔住其父親韋某丙的去路并辱罵其父親,于當天晚上到韋某乙家找韋某乙理論,兩人發(fā)生爭吵。2019年12月29日上午7時許,韋某甲在柳州市柳江區(qū)**鎮(zhèn)**村**屯村中碰見韋某乙,雙方再次引起爭吵,爭吵中韋某甲將韋某乙摔倒在地并用拳頭擊打韋某乙面部。經鑒定,韋某乙受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韋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毅
檢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韋某甲(聯(lián)系電話:1587729****)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隨案移送偵查卷壹冊、檢察卷壹冊、光盤貳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5.附帶民事起訴狀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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