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城檢刑訴〔2020〕345號
被告人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221990********,壯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城縣,住柳城縣**鎮(zhèn)**村**委**屯**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柳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柳城縣公安局批準,于2020年9月20日被柳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27日被柳城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柳城縣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221985********,仫佬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城縣,住柳城縣**鎮(zhèn)**村**委**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柳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27日被柳城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柳城縣看守所。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221986********,壯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城縣**鎮(zhèn)**村**委**屯**號,住柳城縣**鎮(zhèn)**街。2008年因犯搶劫罪被東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柳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27日被柳城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柳城縣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221984********,壯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城縣,住柳城縣**鎮(zhèn)**街**號。曾因犯搶劫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柳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5月3日刑滿釋放;曾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5年4月2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柳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并由柳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柳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韋某甲、梁某某、吳某某、王某某等四人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l、2020年5、6月,被告人韋某甲與梁某某一起先后兩次到柳城縣**鎮(zhèn)**工地盜竊管扣,兩次共偷得月約1200個管扣,之后拉到柳州賣得約3600元。經(jīng)認定,被盜的管扣每個價值3.6元,1200個管扣共價值4320元。
2、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韋某甲、梁某某、覃某某(另案處理)來到柳城縣**鎮(zhèn)**工地盜竊管扣約1200個,之后拿到柳州賣得約3700元。經(jīng)認定,被盜的管扣每個價值3.6元,1200個管扣共價值4320元。
3、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韋某甲一人來到柳城縣**鎮(zhèn)**工地盜竊管扣約600個,之后拿到柳州賣得約2000元。經(jīng)認定,被盜的管扣每個價值3.6元,600個管扣共價值2160元。
4、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韋某甲、王某某開車來到貴州省獨山縣**大道**工地盜竊管扣約900個,之后拉回柳州賣得約3000元。經(jīng)認定,被盜的管扣每個價值3.6元,900個共價值3240元。
5、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韋某甲、吳某某開車來到廣西南丹縣**鎮(zhèn)**路一巷一工地盜竊管扣約600個,之后拉回柳州賣得約3000元。經(jīng)認定,被盜的管扣每個價值3.6元,600個管扣共價值2160元。
6、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韋某甲、吳某某開車來到廣西東蘭縣**路**小區(qū)工地盜竊管扣約900個,之后拉回柳州賣得約3000元。經(jīng)認定,被盜的管扣每個價值3.6元,900個管扣共價值32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韋某甲、梁某某、吳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甲、梁某某、吳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韋家龍
?????????????????????????????????檢察官助理:姚嬋娟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韋某甲、梁某某、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柳城縣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量刑建議書》捌份;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據(jù)開示清單》各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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