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克什克騰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8時許,被告人韓某某駕駛新大洲本田牌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國道303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049公里+600米路段時,車輛與同向前方行人向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向某某受傷與韓某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30日向某某經(jīng)治療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韓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向某某不承擔責任。被告人韓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基本情況、??谛畔?、歸案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接受證據(jù)清單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韓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克什克騰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赤峰學院附屬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5.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車體痕跡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無證駕駛無牌照車輛與行人向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向某某受傷后治療無效死亡,經(jīng)克什克騰旗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韓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向某某不承擔責任。被告人韓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案發(fā)后積極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員:崔曉芹
檢察官助理:楊玉蓮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亍?/span>
2.案卷材料2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6.諒解協(xié)議、收據(jù)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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