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洛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甲交通肇事罪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韓某甲駕駛陜D8603N號白色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車,搭載韓某乙夫婦,沿洛南縣迎賓大道由西向東行至 “鑫泰商貿(mào)城全友家居”店門前路段時,將橫穿馬路的冀某某撞倒,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洛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韓某甲負事故主要責任,冀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同日23時44分,韓某乙在現(xiàn)場撥打110報警,韓某甲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被抓捕時亦無抗拒行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事發(fā)后雙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韓某甲已履行完畢,并取得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受案登記表、駕駛員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證人韓某乙、李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韓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甲犯罪后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鑒于韓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緩刑一年又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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