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云檢刑訴〔2021〕192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5261971********,漢族,文化程度小學(xué),戶籍地為廣東省揭西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10月7日經(jīng)廣州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qū)彛?021年1月19日經(jīng)本院決定再次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韓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0時許,被告人韓某某在擁有準(zhǔn)駕車型為C1E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酒后車牌號為粵BF****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本市白某某繞城高速公路9公里北村收費站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案發(fā)時韓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243.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等書證;
2.?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
3.?鑒定意見;
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韓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鐘??雷
檢察官助理??林浩彬
???????????????????????????????2021年1月21日
附:
被告人韓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71051****。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冊及光盤資料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對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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