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沈檢公訴刑訴〔2015〕236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81976********,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沈丘縣**鄉(xiāng)**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沈丘縣公安局決定,于2014年12月31日被沈丘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沈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12月25日19時許,被告人韓某某酒后駕駛豫PD9192小型普通客車行至沈丘縣建行路口時,被沈丘縣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扣。經(jīng)周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被告人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4.51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韓某某供述;
(2)證人羅某某、黃某某等人證言;
(3)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沈丘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夏??磊
李華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1、被告人韓某某現(xiàn)被取保于其住所;
2、移送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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