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靈檢刑訴〔2020〕220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2011977********,漢族,小學文化,務工,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住埇橋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靈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靈璧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靈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2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縣楊某某等34名農民工,在靈璧縣**鄉(xiāng)美麗鄉(xiāng)村開發(fā)建設工程工地勞動期間,該工程主要負責人被告人韓某某拖欠農民工工資,經靈璧縣勞動監(jiān)察大隊調查并指令,被告人韓某某限期支付楊某某等34名農民工工資458679.00元。案發(fā)至今,被告人韓某某仍未支付。
被告人韓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歸案經過、價格認證等書證;2.證人證言: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靈璧縣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應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韓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新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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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韓某某羈押于靈璧縣看守所;
2.訴訟、證據卷伍冊;
3.證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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