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上檢一部刑訴〔2020〕740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3199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上蔡縣,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詐騙罪,經上蔡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罪,經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24日被上蔡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駐馬店市上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韓某某伙同他人冒充杭州市**大隊人員,以部隊需做工程為誘餌,騙取建筑商陳某某的信任后,再通過讓陳某某幫忙采購軍用蒸飯車的手段,騙取陳某某20000元人民幣;
2、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韓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內蒙古包頭市**隊負責人,騙取當?shù)貍€體經銷商王某某的信任后,通過讓王某某幫忙采購軍用床的手段,騙取王某某50000元人民幣。由于王某某及時報警,作案銀行卡被凍結,韓某某等人未將贓款取現(xiàn)。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身份證明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電子數(shù)據(jù)、視頻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通過向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撥打電話,騙取他人現(xiàn)金人民幣7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蔡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銀中
檢察官助理:劉永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上蔡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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