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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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浦檢訴刑訴〔2020〕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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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韓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121984********,漢族,大專文化,中國**集團南京**工業(yè)有限公司工人,住江蘇省南京市江北新區(qū)**小區(qū)**棟**室(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南京市江北新區(qū)**小區(qū)**幢**室)。被告人韓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韓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韓某某,聽取了被告人韓某某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韓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韓某某得知被害人王某某想為其子辦理學歷證明后,捏造能辦到學歷證明的事實,取得王某某的信任,騙得王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韓某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已退還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幣2萬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韓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諒解書等書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檢查、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莉莉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韓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南京市江北新區(qū)**小區(qū)**棟**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4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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