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八檢刑訴〔2020〕164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051963********,回族,初中文化,待業(yè),戶籍地:廣西柳州市柳北區(qū)**路**區(qū)**棟**單元**室,現住賀州市八步區(qū)**街**號,曾因犯交通肇事罪和盜竊罪于2012年6月4日被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于2014年8月9日刑滿釋放,又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于2018年3月13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賀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賀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上9時許,被告人韓某某將向花名叫“大眼古”購得的毒品海洛因分包后在賀州市八步區(qū)**街**號樓下賣給陳某某1小包海洛因(約0.2克,200元人民幣)。次日下午5時,被告人韓某某又在同一地方將150元毒品賣給陳某某,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公安機關在被告人韓某某處扣押疑似毒品3小包(凈重:1.586克)。經鑒定:上述扣押的疑似毒品均檢出海洛因。被告人韓某某歸案后,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及指認相片、方位示意圖;5.毒品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guī),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韓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世源
??????????????????????????????檢察官助理:麥發(fā)秀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韓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住賀州市八步區(qū)**街**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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