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塘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7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6月26日13時許,被告人韓某某因與王某甲之子王某乙之間存在債務糾紛,未經(jīng)王某甲許可,將王某甲所有并居住的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小區(qū)**棟**室防盜門撬開后進入屋內,雇傭搬家公司工人將房間內大部分生活用品搬走,存放在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小區(qū)**棟**門地下室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害人陳述;
3.證人證言;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5.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代理檢察員:吳予欣
附:
1、被告人韓某某現(xiàn)在居住地取保候審。
2、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及主要證據(jù)材料共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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