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佳檢一部刑訴〔2020〕60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011974********,漢族,陜西省榆陽區(qū)人,初中文化,個體,戶籍地榆林市榆陽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住佳縣**街道**藥店。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經本院批準被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佳縣看守所。
本案由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9年起韓某某在佳縣**鎮(zhèn)經營“**藥店”,2012年11月6日,其所持有的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到期,后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佳縣**鎮(zhèn)**村衛(wèi)生室、佳縣*鎮(zhèn)*村衛(wèi)生室、榆林**藥店的名義從陜西**醫(yī)藥有限公司等處購買藥品從事藥品經營。從2012年11月7日至2020年7月8日韓某某共向上述醫(yī)藥公司購買27萬余元的藥品(其中213239元的藥品有隨貨同行單),銷售藥品25萬余元,獲利7萬余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隨貨同行單、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調霞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韓某某現羈押于佳縣看守所;
2.案卷2冊,電子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起訴書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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