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嘉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嘉檢一部刑訴〔2019〕167號
被告人韓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291982********,漢族,農(nóng)民,初中文化,住嘉某某**樓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嘉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韓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韓某甲以做木材銷售生意為幌子,編造已向被害人韓某乙發(fā)貨的謊言,騙取韓某乙支付的貨款人民幣10000元,并在韓某乙催要木材時,編造木材被檢疫站查獲等謊言推脫,后將手機關(guān)機,斷絕與韓某乙的聯(lián)系。
2.2019年4月,被告人韓某甲以做木材銷售生意為幌子,編造已向被害人王某某發(fā)貨的謊言,騙取王某某支付的訂金、貨款等共計16800元,并在王某某催要木材時,編造木材被檢疫站查獲等謊言推脫,在退還王某某2000元后將手機關(guān)機,斷絕與王某某的聯(lián)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辦案說明等書證;2.辨認筆錄;3.視聽資料;4.被害人韓某乙、王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韓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yī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錫田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韓某甲現(xiàn)取羈押于嘉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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