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冊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冊檢刑訴〔2021〕12號
被告人項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71995********,苗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冊亨縣,現(xiàn)住冊亨縣**鎮(zhèn)**村**號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冊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被冊亨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2月2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交由冊亨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冊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同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項某某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牌載貨正三輪摩托車載王某某由冊亨縣巧馬鎮(zhèn)街上往冊亨縣巧馬鎮(zhèn)者告村新市民安置區(qū)方向行駛。當日11時許,行駛至冊亨縣巧馬鎮(zhèn)30666線35公里+800米(小地名:巧馬林場環(huán)城路)處時,摩托車側翻,造成王某某受傷暈倒。后項某某報警,路人撥打“120”,項某某隨救護車送王某某到冊亨縣人民醫(yī)院救治。同日14時48分,公安民警在冊亨縣人民醫(yī)院對項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265.6mg/100ml,隨后帶其至該醫(yī)院檢驗科進行抽血備檢。經(jīng)貴州名鑒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7.75mg/100ml。冊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項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無事故責任。2020年10月28日,項某某已賠償王某某全部損失,王某某自愿放棄傷情鑒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視聽資料:抽血視頻等;2.書證: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3.勘驗、檢查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4.鑒定意見:貴州名鑒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5.被害人陳述:王某某的陳述;6.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冊亨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文翔
??????????????????????????????檢察官助理:胡蓮
??????????????????????????????2021年2月20日
?????????????????????????????????????
附件:1.被告人項某某現(xiàn)住冊亨縣**鎮(zhèn)**村**號樓**室;
2.案卷材料二冊,起訴書八份,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