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彝檢一部刑訴〔2020〕186號
認罪認罰【簡易】
被告人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4261988********,彝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系赫章縣**鄉(xiāng)**村**小學教師,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納雍縣,住畢節(jié)市赫章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彝良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彝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9時許,被告人顧某某在彝良縣**鄉(xiāng)**村**口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浙F****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彝鎮(zhèn)線K81+500M處時,與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云CA****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發(fā)生后對方當事人報警,顧某某在原地等待交警處理,經鑒定,顧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8.80mg/100ml。被告人顧某某賠償被害人張某某的車輛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場照片等證據,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并與案件相關聯,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彝良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洪平
檢察官助理:李昌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在處所取保候審于貴州省赫章縣**鄉(xiāng)**村**組,聯系電話:1874889****。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102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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