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全檢一部刑訴〔2020〕396號
被告人顧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全椒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3423241968********,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務工,住全椒縣**鎮(zhèn)**新村(戶籍所在地為全椒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顧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2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全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0時28分許,被告人顧某某酒后駕駛皖M*****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全椒縣**鎮(zhèn)**路與**大道交口附近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對其酒精呼氣檢測,結果186mg/100ml,超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民警依法將其帶至全椒縣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其血樣經(jīng)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結果為162mg?/100ml。
????被告人顧某某案發(fā)后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具結書等書證;
2.被告人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
4.勘驗、檢查等筆錄;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顧某某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清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顧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全椒縣**鎮(zhèn)**新村,手機:1339960****。
2.案卷材料一冊,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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