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阜檢一部刑訴〔2020〕121號
被告人顧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4381965********,漢族,小學文化,群眾,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現(xiàn)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阜平縣公安局民警查獲,同年11月16日被阜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阜平縣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顧正富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顧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在阜平縣****路段先后與被害人張某停放的小型轎車(車號為“京P*****”)和被害人賈某某停放的小型轎車(車號為“京Q*****”)發(fā)生事故。經(jīng)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6.2mg/l00ml,屬于醉酒駕駛。被告人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阜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東云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顧某某現(xiàn)在被羈押于阜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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