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訴刑訴〔2020〕377號
被告人顧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9261951********,漢族,初中文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鑄造車間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qū),住鹽城市大豐區(qū)**鎮(zhèn)**街**路**號。被告人顧某某曾因嫖娼,于2010年9月2日被大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顧某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鹽城市大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鹽城市大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顧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施某某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顧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顧某某于2016年1月任**公司鑄造車間負責人,負責該車間生產、安全、人員管理等工作。2019年12月26日上午,因鑄造車間需拆除拋丸機,被告人顧某某違反相關安全規(guī)定,安排該車間工人被害人施某某站于拋丸機平臺手扶提升機配合工人沈桂乾在車間過道實施拋丸機拆除工作。期間,提升機發(fā)生傾斜致被害人施某某從平臺摔落受傷,后被害人施某某經救治無效于2019年12月27日死亡。鹽城市大豐區(qū)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施某某系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告人顧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報案至公安機關,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公司賠償被害人施某某近親屬人民幣1100000元,取得被害人施某某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立案決定書、案發(fā)經過及歸案情況說明、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沈某某、江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鹽城市大豐區(qū)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
5.鹽城市大豐區(qū)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在生產、作業(yè)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邢荔荔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顧某某取保候審于鹽城市大豐區(qū)**鎮(zhèn)**街**路**號(聯(lián)系電話:1385100****);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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