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1434號
被告人顧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89********,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業(yè)主,暫住張家港市**鎮(zhèn)**村**幢**室(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灌云縣**鎮(zhèn)**村**莊**號)。2019年12月3日,因故意損毀財物被張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張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張家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顧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顧某甲在張家港市中醫(yī)醫(yī)院急診室內,酒后滋事,采用砸、拉扯等手段任意損毀該急診室內的財物,致該處的網線插線板(含網絡線)一套、病監(jiān)護儀ipm屏物料包一個毀壞,并用拳頭擊打醫(yī)院護工周某某。經鑒定,被毀壞的物品價值人民幣2616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顧某甲已賠償并取得諒解。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顧某甲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被損壞物品照片;
2.書證:發(fā)破案經過、諒解書等;
3.證人顧某乙、陸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顧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
7.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顧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甲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顧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陸鵬程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顧某甲現(xiàn)在其住處候審;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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