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漣檢刑二刑訴〔2020〕473號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61982********,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漣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綜合檢測中心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淮安市漣水縣,住江蘇省漣水縣**街道**大道**小區(qū)**排**號,因涉嫌高利轉(zhuǎn)貸罪,經(jīng)漣水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61981********,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漣水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在職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區(qū),住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路**小區(qū)**號樓**室,因涉嫌高利轉(zhuǎn)貸罪,經(jīng)漣水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江蘇省漣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邱某某、顏某某涉嫌高利轉(zhuǎn)貸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經(jīng)檢察長決定,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漣水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20年11月6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邱某某伙同被告人顏某某以轉(zhuǎn)貸牟利為目的,將二人共同所有的漣水縣**小區(qū)**幢**號門面房作為抵押,虛構從淮安**太陽能熱水器有限公司購買材料為由,從漣水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套取貸款140萬元,并于2015年2月12日以月息3分高利轉(zhuǎn)貸給張某某,2016年1月7日貸款結清后,又繼續(xù)貸款80萬元,2017年2月13日,經(jīng)漣水縣人民法院判決,張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顏某某借款本金140萬,并承擔以140萬元為本金,從2015年3月12日起至歸還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至2018年5月14日,邱某某、顏某某總計共同非法獲利491797.29元,2018年下半年,邱某某、顏某某到張某某辦公室退回張某某10萬元。被告人邱某某和被告人顏某某實際共同獲利391797.29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邱某某退出非法所得8萬元,被告人顏某某退出非法所得7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貸款資料、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邱某某、顏某某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顏某某共同以轉(zhuǎn)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zhuǎn)貸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高利轉(zhuǎn)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某某和被告人顏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邱某某、顏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均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漣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海波
2020年12月4日
????????????????????????????????????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顏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