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沭檢一部刑訴〔2020〕934號
被告人顏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322199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現(xiàn)住沭陽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顏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沭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沭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顏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及其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顏某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3時許,被告人顏某某酒后駕駛蘇N73****小型普通客車,從沭陽縣潼陽鎮(zhèn)潼陽街行駛證沭陽縣迎賓大道叉與珠海路口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呼氣測試,被告人顏某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286mg/100ml,后抽血備檢。經(jīng)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顏某某血樣中的酒精含量為15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沭陽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被告人顏某某戶籍資料等書證;
2.證人谷某某、周某某證言;
3.被告人顏某某供述和辯解;
4.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
5.沭陽縣公安局制作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顏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新娟?????????????????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顏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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