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浦檢刑訴〔2020〕104號
被告人顏某甲(綽號“雷某某”、“雷某某三”),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7221991********,漢族,廣西浦北縣人,小學文化,農民,非中共黨員,住廣西浦北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浦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由浦北縣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浦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顏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1日23時許,被告人顏某甲和顏某乙、顏某1等人先后來到顏某丁家中喝酒,因顏某乙與顏某1發(fā)生爭執(zhí)、打架,被告人顏某甲與在場的顏某丁等人勸架并將顏某乙拉離現場,被顏某乙的弟弟顏某丙誤會以為被告人顏某甲打顏某乙,而后被告人顏某甲與顏某丙發(fā)生爭執(zhí)并欲打架,被告人顏某甲被顏某丁等人推進顏某2家中,并在顏某2家中廚房持兩把菜刀欲出去與顏某丙理論,遭到顏某2的勸阻,后被告人顏某甲持菜刀砍壞顏某2家中電視機及大門,隨后從顏傳洪家中出來后,持刀在村中祖公廳上坡路段砍傷被害人陳某某左手手臂,之后追上顏某丙,欲用刀架著顏某丙脖子時造成顏某丙輕微劃傷。經鑒定,被害人陳某某人體損失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顏某甲經依法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破壞物品照片等物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門診病歷等書證;證人顏某丙、顏某丁等的證言;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顏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顏某甲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浦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遠錦
檢察官助理??蘇昭榕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顏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廣西浦北縣**鎮(zhèn)**村**號,電話1577778****。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光盤叁張、《量刑建議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