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硚檢一部刑訴〔2021〕42號
被告人饒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0021994********,土家族,大專文化,武漢**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巴東縣**鎮(zhèn)**號,現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園**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饒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時許,被告人饒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鄂A*****的白色寶馬牌小型汽車,沿武漢市硚口區(qū)武勝路高架橋由北向南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硚口區(qū)長堤街路口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現場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17mg/100ml,后經血液乙醇濃度檢測,結果為154.93mg/100ml。被告人饒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破案經過、刑事偵查照片、呼氣酒精檢測報告、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行駛軌跡、身份信息、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查詢資料、機動車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機動車行駛證信息;?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饒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現場查獲視頻、抽血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饒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饒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饒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饒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或者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喻雯
檢察官助理:李斯琦?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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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饒某某現取保候審,聯系方式:1867181****。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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