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曾都檢刑訴〔2020〕80號
被告人饒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6191962********,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業(yè)主,住隨州市曾都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某罪,于2019年12月26日由隨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隨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饒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饒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饒某某未經(jīng)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在隨州市曾都區(qū)**鎮(zhèn)**村**組**設立林某收購點,在明知他人沒有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收購**鎮(zhèn)村民夏某某、葉某某、徐某某、孫某某、王某甲、鄧某某等人砍伐的林某,銷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獲利。
2019年10月25日15時許,隨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接到匿名電話報警后查獲上述收購點,現(xiàn)場查獲一輛裝滿林某的大貨車及地面上堆積的尚未裝車的林某。經(jīng)公安民警現(xiàn)場勘查,并將上述林某送往**公司稱重,上述被查獲的林某共計53.1噸,折合蓄積為48.27立方米。
2019年12月26日,饒某某主動到隨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投案。
2020年1月2日,饒某某主動向隨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上交違法所得款10000元(人民幣,下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jīng)過、被告人饒某某的人員基本信息、隨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出具的《證明》、到案經(jīng)過、**公司磅單兩份、采伐現(xiàn)場照片、隨州市曾都區(qū)**局**科出具的《關于不規(guī)格木材噸數(shù)折算木材蓄積的證明》、《湖北省木材運輸證核發(fā)節(jié)理辦法》復印件、隨州市曾都區(qū)**局**科出具的《證明》、湖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復印件、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復印件、隨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工商查詢結果單;2.證人證言:證人金某某、程某某、夏某某、葉某某、徐某某、孫某某、鄧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饒某某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某而予以收購,情節(jié)嚴重,侵犯了國家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饒某某在案發(fā)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饒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饒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隨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暫扣的被告人饒某某退繳違法所得款10000元,以及將查獲的木材處理后所得款項21086.7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依法應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海坤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饒某某現(xiàn)已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6172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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