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濱檢一部刑訴〔2020〕440號
被告人馬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71989********,回族,天津市人,大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天津市濱海新區(qū)**街**號,現(xiàn)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路**樓**門**號。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5月8日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被告人馬某編造投資工程借款、為被害人奚某某辦理貸款做債務流水等理由,騙取奚某某共計人民幣1479483.15元及黃金飾品,期間馬某向奚某某轉款人民幣411596.27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馬某編造投資工程借款的理由,騙取趙某某人民幣110000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馬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賈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奚某某、趙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馬某的供述和辯解;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通話記錄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馬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予欣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現(xiàn)羈押于天津市濱海新區(qū)第一看守所。
2、證人名單、證據(jù)目錄及證據(jù)材料七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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