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滬黃檢一部刑訴〔2020〕549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3211983********,漢族,初中文化,“**”船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縣**鎮(zhèn)**村**組**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10281968********,漢族,初中文化,“**”船駕駛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qū)**鎮(zhèn)**村**組**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12811983********,漢族,初中文化,“**”船駕駛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興化市**街道**村**號。
被告人馬某某、徐某某、陳某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1月14日經本院批準并于同日由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徐某某、陳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馬某某系“**”船上的負責人,負責管理該船;被告人徐某某、陳某某系該船駕駛員。2019年12月7日,馬某某、徐某某、陳某某等人根據(jù)船主及貨主的安排,駕駛“**”船從江蘇出發(fā)至長江口水域,從不明海船處過駁成品油423.215公噸(價值人民幣2924415.65元,應繳稅款人民幣1068237.9元)。同日,該船行駛至長江上海段長江大橋附近水域時,當場被公安機關查獲。
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相關照片,證實了涉案船舶及其內載柴油的扣押情況。
2.中國檢驗認證集團上海有限公司品質證書,證實了涉案柴油情況。
3.中國檢驗認證集團上海有限公司重量證書,證實了涉案柴油重量。
4.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了涉案柴油價格。
5.上海海關緝私局出具的證明,證實了涉案柴油應繳稅款金額。
6.公安機關工作情況,證實了三名被告人的到案經過。
7.三名被告人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三名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徐某某、陳某某明知贓物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適用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名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減輕處罰。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徐某某、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臧一鳴
檢察官助理:王思越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三名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項。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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