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昭陽檢一部刑訴〔2020〕166號
被告人馬某某,女,回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5321251976********,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關縣**鎮(zhèn)**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經我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回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5321251972********,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關縣**鎮(zhèn)**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經我院審查以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某、馬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3時許,被告人白某某、馬某某在昭陽區(qū)**鎮(zhèn)**新區(qū)**地塊看到**號樓旁的工地上有一臺發(fā)電機,欲將發(fā)動機偷走時被工地上的保安發(fā)現(xiàn),白某某、馬某某逃走。隨后白某某、馬某某又駕車回來準備將那臺發(fā)電機偷走,并被**新區(qū)的保安現(xiàn)場抓獲。經昭通市昭陽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白某某、馬某某盜竊的發(fā)電機價值人民幣354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到案經過、辨認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等證據。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德碧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昭陽區(qū)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光盤五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目錄》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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