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廣檢公訴刑訴〔2016〕92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5231966********,漢族,小學文化,山東省廣饒縣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居住地山東省東營市廣饒縣**鄉(xiāng)**村**號。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6年1月11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廣饒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因無繼續(xù)羈押必要,經(jīng)廣饒縣公安局決定,于2016年2月1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6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月11日7時40分許,被告人馬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魯******三輪汽車沿省道230線(廣饒境內)由北向南行駛至44公里+500米附近交叉路口處,與由西向東行駛的李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死亡,車輛損壞。經(jīng)鑒定,顱腦損傷系李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經(jīng)認定,被告人馬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曉林
2016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居住于廣饒縣**鄉(xiāng)**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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