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城檢一部刑訴〔2020〕264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428199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德州市武城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址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宿舍**室(自報)。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6時30分許,被告人馬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魯******號的輕型廂式貨車沿富源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鹽務局宿舍門前時,因操作不當致使魯******號輕型廂式貨車與沿富源大街由北向南行駛的被害人孔某某所駕駛的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致使孔某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德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馬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主動撥打報警電話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就民事賠償部分與被害人家屬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歸案情況、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證人邱某某、孔凡洲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法醫(yī)學尸表檢驗報告書等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吉鳳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審于山東省德州市武城縣騰莊鎮(zhèn)東禮儀村189號;聯(lián)系方式1880544****。
2.案卷材料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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