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淮檢一部刑訴〔2020〕125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30221978********,漢族,中學畢業(yè),個體,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濱縣,現住淮濱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淮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3時10分,被告人馬某某醉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S*****?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河南省淮濱縣前樓社區(qū)親民路老年公寓門口時,被執(zhí)勤巡邏民警在例行檢查中當場查獲。經酒精測試儀吹氣測試,其體內的酒精含量為124mg/100ml,已達到醉酒值。2020年7月10日由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做出(信)公(交)鑒(理化)字【2020】858號血醇檢驗報告單,報告單載明:從馬某某的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12.3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酒精吹氣測試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等;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理;被告人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淮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應鍇
檢察官助理:余軍梅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現羈押于淮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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