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安檢刑訴〔2020〕259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證號碼3424011980********,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鎮(zhèn)**小區(qū)**棟**室(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鎮(zhèn)**村)。被告人馬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六安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2020年9月2日將該案交由本院辦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馬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時許,被告人馬某某飲酒后駕駛皖E*****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市金安區(qū)三十鋪鎮(zhèn)松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皋城路交叉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汪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馬某某供述和辯解。
4.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 張?俊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95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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