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翠檢二部刑訴〔2020〕Z503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5241995********,漢族,??飘厴I(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長寧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四川省長寧縣長寧鎮(zhèn)溫州商城**棟**單元**號,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宜賓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11月4日,宜賓市人民檢察院交由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馬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01時50分許,被告人馬某某駕駛川******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遂宜畢高速121公里路段(勝利互通南溪方向匝道)時,所駕車輛與高速公路匝道右側(cè)的水泥橋墩發(fā)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在現(xiàn)場后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為124mg/100mL,隨即對其抽血并送檢。經(jīng)檢測: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115.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馬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交通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yīng)依法提起公訴。
此致
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歐陽卓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在家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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