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扎檢刑訴〔2021〕30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3271989********,漢族,小學文化,務農,群眾,戶籍地內蒙古通遼市扎魯特旗**牧場**分場**號,現住內蒙古通遼市扎魯特旗**牧場**分場**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扎魯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扎魯特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相關法律制度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馬某某飲酒后駕駛蒙GX****號輕型欄板貨車在扎魯特旗**鎮(zhèn)內由南向北行駛至**糧庫門前油路處時,被路面執(zhí)勤交警查獲。2021年1月25日,經通遼市秉信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馬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9.10mg/100ml,系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文書、被告人基本情況及戶籍信息、被告人案件來源情況說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物品清單及發(fā)還清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抽血照片、呼氣式酒精檢測單;
2.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通遼市秉信司法鑒定所通秉司鑒[2021]酒鑒字第****號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扎魯特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斯琴塔娜??????????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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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戶籍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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