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建檢二部刑訴〔2020〕218號
被告人馬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6261978********,漢族,??莆幕?,無業(yè),出生于安徽省和縣,住南京市建某某**村**號**幢**單元**室。被告人馬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時許,被告人馬某某酒后駕駛蘇A3****號牌的小型轎車,沿南京市建某某龍王大街由北向南行駛時,被當(dāng)場查獲。經(jīng)檢測,馬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4.1mg/100ml。
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德
檢察官助理:周強
2020年7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谀暇┦薪衬?*村**號**幢**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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